【中国这十年·焦点面对面】共筑全球新“气候”,中国从未缺席******
中新社北京10月14日电 题:共筑全球新“气候”,中国从未缺席
——专访国家气候变化专家委员会副主任、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研究员王毅
中新社记者 李金磊 彭大伟
“要么一同采取行动,要么一起自杀。”今年夏季,面对极端天气频发,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发出警告。
洪水、干旱、极端风暴和野火,异常的气候变化让人类面临严峻考验,全球气候治理面临巨大的威胁和挑战。
资料图:拉马乡鲁南山风电场。李益民 摄“人类燃烧化石能源排放的温室气体产生温室效应,导致全球温度上升,升温又带来了地球表面各个圈层的一些变化,比如冰川融化、海平面上升、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发生的频率和强度增加并产生相关的粮食生产、能源安全等风险。”国家气候变化专家委员会副主任、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研究员王毅日前在接受中新社“中国焦点面对面”专访时说。
“我们必须要加速采取行动来拯救人类自身。”王毅表示,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到《京都议定书》,再到《巴黎协定》以及去年通过的《格拉斯哥气候协议》,人类必须要采取统一的行动来共同应对气候变化,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在应对气候变化、推动全球气候治理过程中,中国根据自身的能力不断更新、提升目标,从“十一五”时期提出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到“十二五”时期提出“国家自主贡献”,再到2020年提出“双碳”(碳达峰与碳中和)承诺,有力推动了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进程。
十年来,中国“逐绿而行”,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低碳发展道路,取得显著成效,一个“只此青绿”的中国展现在世界面前。
这十年,中国稳步推进能源结构调整,风电、光伏装机量、发电量均居世界第一,新能源汽车产销量居全球之首。
中国严格控制二氧化碳排放,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降低48.4%,同时建立了全国碳市场机制,成为全球覆盖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大的碳市场。
同时,中国不断提高生态系统碳汇能力,是世界森林密度增长最多和人工造林面积最大的国家,全国增绿面积占全球四分之一。
“过去十年,中国以年均3%的能源消费增速支撑了年均6.6%的经济增长率,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与能源增长并未脱钩,但是中国以更少的能源支撑了经济增长。”王毅表示,一方面控制化石能源的消费,另一方面转变能源结构,中国在一些重要的产业特别是可再生能源设备、动力电池制造等领域具有明显优势,在全球碳减排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全球气候治理正受到全球疫情、经济低迷、能源和粮食危机、地缘竞争,以及一些国家气候政策“回摆”等多重挑战。
王毅认为,发达国家应加速自己的行动,同时也要资助发展中国家并为其留出更大的发展空间,而不是“忽悠”发展中国家作出不切实际的减排承诺。在复苏和应对过程中,要找到一条推进高质量公正转型的路线,以更加节能和可持续的非化石能源的增长来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同时提高适应能力,来弥补在减缓、适应、技术、资金、领导力等方面的赤字,共同推进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完)
国家气候变化专家委员会副主任、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研究员王毅(右)日前在北京接受中新社“中国焦点面对面”专访。中新社记者 蒋启明 摄访谈实录摘编如下:
中新社记者:世界气象组织近期发布《团结在科学之中》报告。报告警告称:人类正朝着错误的方向前进。如果不采取更加雄心勃勃的行动,气候变化的自然和社会经济影响将越来越具破坏性。为什么全球极端天气频发?人类应对气候变化面临着哪些挑战?
王毅:世界气象组织的报告揭示了人类的行动跟目标之间相距甚远,特别是要实现升温在1.5℃之内,现在的行动是远远不够的,甚至说要增加七倍的努力,这是一个巨大的差距。
气候变化首先是一个科学问题,人类燃烧化石能源排放温室气体所产生的温室效应,导致全球温度上升,升温又带来了地球表面各个圈层的一些变化,比如冰川融化、海平面上升、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发生的频率和强度增加,并产生相关的粮食生产、能源安全等风险,严重影响人类的生存与发展,所以我们必须要加速采取行动来拯救人类自身。
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到《京都议定书》,再到《巴黎协定》以及去年通过的《格拉斯哥气候协议》,人类必须要采取统一的行动来共同应对气候变化,以减少燃烧化石能源造成的温室气体排放。
应对气候变化主要有两方面工作,一方面是减缓,就是要减少化石能源的消耗或者依赖,同时要增加生态系统碳汇,开发和利用碳捕获与封存(CCS)技术。另外一方面是适应,地球的地表温度还在上升,我们要适应这种变化,同样也要采取更多行动来做这项工作。
江苏常州“渔光互补”光伏发电,实现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双丰收。泱波 摄中新社记者:中国为推动全球气候治理做出了哪些贡献?
王毅:在国际层面,中国推动气候多边进程,并促进一系列国际气候规则的达成。在国内层面,中国在“十一五”时期提出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十二五”时期提出中国的“国家自主贡献”,2020年提出“双碳”承诺,都有力推动了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进程。中国根据自身的能力,不断在更新、提升目标,一步一步往前推进,做出积极而具有引领性的贡献。
中国现在已经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也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一方面需要与各国合作采取行动,同时也在帮助其他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以及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过去十年,中国以年均3%的能源消费增速支撑了年均6.6%的经济增长率,实际上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与能源增长并没有脱钩,但是中国以更少的能源消耗来支撑经济增长。
同时,可再生能源发展非常迅速,我国可再生能源发电累计装机已经接近11亿千瓦,已占全部电力装机的44.8%,2021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将近2.5万亿千瓦时,相当于总发电量的约30%。一方面控制化石能源的消费,另一方面转变能源结构,更多去依靠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减少由于能源的增长所带来的温室气体排放。中国在一些重要的产业上特别是可再生能源设备、动力电池制造等领域具有明显优势,在全球碳减排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国家气候变化专家委员会副主任、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研究员王毅日前在北京接受中新社“中国焦点面对面”专访。中新社记者 蒋启明 摄中新社记者:中国驻欧盟使团临时代办王红坚近日表示,绿色合作不可能在真空中推进,不可能一面搞地缘对抗,一面要求别人无条件合作。该如何破解这种困境?
王毅:应对气候变化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整个经济社会系统性变革。在地缘政治竞争加剧下,零和博弈的做法是不可取的,应对气候变化合作仍然是基础。
发达国家首先要提高自己的力度,也要资助发展中国家并为其留出更大的发展空间,而不是“忽悠”发展中国家(作出不切实际的减排承诺)。各国要以更加节能和可持续的非化石能源的增长来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同时提高适应能力,弥补在减缓、适应、技术、资金、领导力等方面的赤字,共同推进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把安全、气候保护、经济复苏和增长统筹起来,这很重要。
乌克兰危机、新冠疫情以及通货膨胀等很多非气候因素跟气候问题交织在一起,怎么更好去统筹处理这些问题,也需要我们做更多的研究,采取更加务实的行动。
同时,竞争也是不可避免的,特别是在技术领域,要通过竞争来促进创新,通过竞争来降低成本,但合作是主流,所以应该把握合作的各种机会,同时也要为竞争做好准备。
中新社记者:气候变化是超越国家、超越意识形态的全球性挑战,但是近年来,个别国家在国际合作中表现出气候单边主义倾向,对国际气候条约合则用、不合则弃,给全球气候治理合作带来严重阻碍。该如何克服气候单边主义倾向,促进开展务实的合作和行动?
王毅:气候单边主义有两种倾向,一是不合作,不承认气候变化的事实,就像美国特朗普政府退出了《巴黎协定》,采取了不合作的态度,影响了全球合作和应对气候变化多边进程。
二是不尊重现在的多边规则。很多发达国家只是单纯要其他国家提高目标,要更有雄心,更有力度,但是忽视了这些国家的转型路径和替代方案。
中国同意不断减少化石能源消费、更多利用可再生能源,但是需要一个公正、安全、平稳的转型。这一年来,欧洲经历了乌克兰危机,也经历了能源紧张,说明我们仍然需要一个更科学合理的路径、更明确的替代方案来实现目标。
我们要防止单边主义,走多边主义的基本路径,需要加强交流和沟通,必须要促进双边、多边的交流合作来增信释疑。
中国一定要坚定方向,保持力度和节奏,同时要通过国际传播来讲好中国故事,跟其他国家分享“双碳”的实践、经验、技术,帮助其他发展中国家实现绿色低碳转型和可持续发展。
白鹤滩水电站。东方电气供图中新社记者:“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维护全球气候治理公平正义的基石。但是当前一些发达国家却通过建立“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俗称碳关税)”等方式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排放责任、转嫁减排成本,试图无形中消解这一基石。如何看待这种现象?
王毅:对此要有全面的认识,欧盟拟单边采取的“碳边境调节机制”不符合“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同时是否破坏现有的一些多边规则也需要关注。例如,欧盟国家声称CBAM没有破坏WTO规则,但是WTO关注的是自由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相关环境条款的规定不清晰,对有关环境产品的认定一直没有实质进展,也未达成环境产品减税的协议,导致一些国家借此设立各种“绿色贸易壁垒”。所以,欧盟国家的做法存疑。
在乌克兰危机和通货膨胀背景下,能源价格高涨,“碳边境调节机制”的很多政策环境也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我们综合研判和应对,但最核心的就是加速转型。
中国在可再生能源设备制造、动力电池及电动汽车方面有很多优势,只要坚持方向,实现系统性的变革,把整个产业结构、能源结构、生产生活方式、贸易方式向绿色低碳转变,比别人转得更快,就有望化解相关的政策挑战。
中新社记者:《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27次缔约方大会(COP27)即将在埃及举行。当前全球气候治理正受到全球疫情、经济低迷、能源和粮食危机,以及一些国家气候政策“回摆”等多重挑战,中方如何保持定力,推动气候多边进程持续取得进展?
王毅:中国气候变化事务特使解振华多次表示,COP27首先应该是一个落实和行动的大会。
要把《巴黎协定》《格拉斯哥气候协议》的各项规定落实下来,但现在有一些重要的缺口,比如说适应问题、资金问题,发达国家提出的到2020年到达1000亿美元资金的支持仍未落实。
雄心目标同务实行动必须要保持平衡。在乌克兰危机、通货膨胀影响能源和粮食安全的形势下,一些国家气候政策短期“回摆”可以理解,但在恢复的过程中必须要考虑构建未来净零排放或碳中和的新格局。
各国一方面要更好去应对现有的一些短期问题,同时在复苏和应对挑战过程中找到一条公正转型的路径。大家要一起努力,才可能弥补差距并且减少可能出现的风险和危机。各国一起把步子走稳走实走好了,才能共同迈向低碳可持续的未来。
国家药监局公布第四批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中新网1月16日电 据国家药监局官网16日消息,2022年年初以来,国家药监局以严查违法、严控风险为主线,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各地药品监管部门持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危害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用药安全。现公布第四批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一、铁岭经济开发区程浩氧气厂从事药品生产活动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案 【案情简介】2022年3月,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铁岭经济开发区程浩氧气厂存在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经查,该公司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存在未按照规程生产、检查、检验、复核等行为,且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受权人未能履行相应管理职责。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第六项规定。2022年8月,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以及《辽宁省药监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四条、第六条和第九条规定,对该公司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分别处以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氧气是人体进行新陈代谢的关键物质,医用氧在临床上主要用于缺氧的病人吸氧,尤其是在急救状态下,高纯氧可以用来挽救患者生命。我国对医用氧的生产管理、质量控制、贮存、放行有严格要求。本案中,企业关键人员未能履行相应管理职责,企业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产品质量难以保证,对公众用药安全有效带来潜在隐患。药品监管部门认真落实“双罚制”要求,在对企业依法查处的同时,对企业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对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和压实相关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二、魏某涛非法收购药品案 【案情简介】2021年12月,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联合检查,发现魏某涛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通过现金交易、当场结算的形式在丰台区周边从个人处收购尿毒清颗粒、阿卡波糖片等药品。魏某涛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022年8月,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北京市药监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四项以及《北京市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涉案药品、罚款16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我国对药品经营活动实行严格的许可制度,且禁止非法收购药品。本案中,不法分子利用收购的医保药品与正常销售药品间的差价,拟从中获得高额利润,不仅严重扰乱了药品经营秩序,而且非法收购的药品脱离正规管理,药品储存条件无法保障,相关药品再流通到患者手中,对公众用药安全带来极大隐患。药品监管部门依法严厉查处,对有效遏制相关违法活动具有积极的示范作用,有利于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三、济宁市世安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康健店销售假药案 【案情简介】2021年,山东省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曲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对曲阜市辖区内的济宁市世安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康健店进行检查并抽样检验,发现该店销售的标称为“特效筋骨痛”“痛除根”等药品中含有双氯芬酸钠等成份,认定为假药。曲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件移送曲阜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22年6月,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判决该店负责人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并处罚金。2022年10月,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等规定,对该店处以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该店负责人处以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药品作为治病救人的特殊商品,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须严防严管严控药品安全风险,坚决防范杜绝假劣药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损害。本案当事人销售假药,社会危害极大。司法机关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判处拘役并处罚金,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许可、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禁业的行政处罚,体现了坚决落实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的决心。本案系药品监管部门与公安司法部门行刑联动的典型案例,体现了行政部门与公安司法部门信息互通、密切协作的良好工作机制,体现了行刑衔接的高效执法合力,对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公安司法部门信息共享、联合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具有借鉴意义。 四、广州达美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未履行注册代理人义务案 【案情简介】根据国家药监局交办的案件线索,2022年6月,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广州达美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涉嫌未履行境外医疗器械注册代理人义务的有关情况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作为医疗器械的进口注册代理人,在协助注册人向国家药监局办理进口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过程中,未履行告知注册人需补充提交生产地址变更的ISO证书、产品标签和真实性声明等文件的公证函的义务,当事人的注册专员尹某某擅自通过图片编辑软件伪造虚假公证函提交国家药监局作为注册补正材料。2021年11月,当事人已协助注册人申请撤回涉案医疗器械注册申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十四条第四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规定。2022年8月,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其责任人尹某某处以5年内禁止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应当确保提交的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境外申请人应当指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代理人,办理相关医疗器械注册事项。代理人应当依法协助注册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协助境外注册人落实相应法律责任。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以来,各级药品监管部门严厉打击医疗器械注册备案造假行为,本案为成功查处的首起涉及医疗器械代理人的医疗器械注册资料造假案件。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罚款、责任人员5年内禁止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严格落实违法行为处罚到人要求,形成强有力震慑,有利于规范医疗器械注册行为,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 五、宁波精博康复辅具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未依法注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案 【案情简介】2022年3月4日,浙江省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宁波精博康复辅具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生产未依法注册的脊柱侧弯矫形器,涉案货值金额26.4万元,违法所得26.4万元。当事人未经许可生产未依法注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2022年8月3日,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6.4万元,罚款13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康复治疗成为医疗领域新的增长点。青少年特发性脊柱侧弯多发高发,其治疗过程、所使用医疗器械的合法性也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监管部门在案件查办期间深入了解脊柱侧弯的成因、诊断要点、治疗方法、影像学特征,并利用技术方法从PACS系统中提取患者的放射影像电子数据,找准案件办理的突破方向,从而揭开医疗康复领域无证生产未依法注册医疗器械并侵害患者权益的潜规则。该案的办理彰显了药品监管部门针对新的医疗器械违法行为进行重点突破和攻坚克难的决心,维护了医疗器械生产、使用秩序,有力保障了公众用械安全。 六、苏州威视健医疗仪器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经营未经注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及无中文说明书、标签医疗器械案 【案情简介】2022年6月,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协查线索,对苏州威视健医疗仪器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涉嫌经营未经注册的进口眼内照明探头等医疗器械及无中文说明书、标签的超乳波切一体机,涉案货值金额20988.73元。当事人经营未经注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及无中文说明书、标签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2年9月,苏州市姑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八十八条第二项、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证的医疗器械104件、罚款358819.68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五十五条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目前,眼科手术技术发展迅速,市场竞争激烈,部分医疗器械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意识淡薄,为获得竞争优势,擅自将尚未注册的医疗器械(大多数为耗材配件)投入市场使用,造成无证经营、使用医疗器械情况出现。本案的查处,使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及使用单位明白合法经营的重要性,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净化市场环境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七、广州恒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生产化妆品案 【案情简介】2022年3月,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分析研判掌握的案件线索,联合公安机关对广州恒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并抽检部分化妆品。经查,该公司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期间生产的婴贝萱婴肤霜、婴康益生元身体乳,被检出含有化妆品禁用原料氯倍他索丙酸酯、卤倍他索丙酸酯、赛庚啶,货值金额为212667元。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依法立案侦查。同时,鉴于涉案产品属于儿童化妆品,违法行为情节严重,2022年10月,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使用禁用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项规定,作出吊销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取消其化妆品产品备案、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和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生产负责人莫某某作出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生产儿童化妆品或者在儿童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属于《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对此类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从重从严处罚。本案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动出击深挖案源线索,畅通涉案产品检验绿色通道,深化案件行刑衔接,联合公安机关有力打击了儿童化妆品非法添加违法犯罪行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涉案企业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取消其产品备案等处罚,给予涉案企业法定代表人终身禁业处罚,并首次给予涉案企业生产负责人终身禁业的顶格处罚,对不法分子形成有力震慑,体现了监管部门坚决守护儿童用妆安全的坚定决心。 八、“5·7”江苏扬州生产销售假冒化妆品案 【案情简介】2022年9月15日,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以假冒商标罪等罪名判处张某某等8名生产销售假冒化妆品的犯罪分子三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加处罚金。此案的发现源于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扬州检查分局在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中摸排的违法线索。扬州检查分局发现上述假冒化妆品违法线索后,立即与扬州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成立联合专案组,坚持追根溯源、循线深挖,最终捣毁假冒化妆品生产窝点1处、胶管供货商2家,抓获张某某等多名犯罪嫌疑人。经查,自2020年3月张某某等人购买膏体、仿制包材、商标及防伪标识等组件,自行加工、组装生产假冒化妆品,并通过网络进行销售。 【典型意义】近年来,不法分子瞄准品牌化妆品进行制假售假,凭借他人优质品牌效应谋取非法利益。本案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高度重视从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中发现的违法线索,发挥专业技术优势,与公安机关协同作战,在“打假保名牌”工作机制框架下,由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和权利人企业共同发力,将制假售假链条一网打尽,切实保护公众用妆安全,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九、“6·12”福建漳州销售假冒化妆品案 【案情简介】2021年9月,福建省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陆续收到多起投诉举报,反映注册地址在漳州市诏安县的多家淘宝网店销售假冒品牌化妆品。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组织开展调查,经综合研判,诏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同时漳州市、县两级市场监管和公安部门成立联合专案组,共同侦办案件。2022年6月,联合专案组派出执法人员100余人,分赴广东深圳、辽宁大连、河北邯郸及福建漳州等地同时开展收网行动,一举捣毁化妆品售假窝点6处,现场抓获涉案人员73人,查扣大量假冒化妆品。截至目前,诏安县人民检察院已对本案3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3人,另有21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典型意义】近几年来,随着对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不断加大,化妆品制假窝点进一步向农村、城乡接合部等偏远地区转移。本案中,不法分子形成团伙作案,分散在福建、广东等地的农村等偏远地区分工作案,且反侦查意识很强,在多个电商平台开设多家网店,跨省生产销售违法化妆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细致排查违法线索,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并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摸清了全案违法行为脉络,最终成功打掉黑窝点,维护了公众用妆安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